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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群体性事件
文章来源:学友推荐  作者:未知  编辑:admin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可分为群体性暴力事件和群体性非暴力事件。2009年9月,中共《党的建设辞典》时隔20年后再出版,在整部辞典的1015个词条中,1/3是新词,群体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

    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由于受不同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经历了不同的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称“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初~80年代中后期称“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称“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90年代末~21世纪初期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根据我国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发[2000]5号),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004年,国务院委托专家完成了“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的报告。200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现场处理和宣传教育等项工作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地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依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首次写进党的重要文献。

    2005年7月7日,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当前中国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有些矛盾集中显现,并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他纠正了国外记者所谓“骚乱”这一说法,而代之以“群体性事件”。2005年底,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长的周永康指出,要“研究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条件和内在规律,形成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和常效工作机制”。“群体性事件” 一词首次公开提出。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 2009年9月,中办《党的建设辞典》再版,在整部辞典的1015个词条中,1/3是新词,群体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2009年12月21日,社科院发布2010年《社会蓝皮书》,指出2009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这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

目前,群体性事件已不再为大家所讳言。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群体性事件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增加。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由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程移民等补偿纠纷引发,还有一些群体性事件局限于某一行业或职业群体,同样与劳动关系变更或某种物质利益纠纷有关。这些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边界清晰,利益诉求明确、单一。然而,2004年10月18日发生在重庆市万州区的一起群体性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另一种现象——原本普通的民事或治安纠纷,行政执法人员一介入处理,冲突矛头立刻转向当地党政部门;以含混、宽泛的政治诉求替代其他事件中明确、单一的经济利益诉求;参与者与旁观者的边界模糊,冲突的对象却很明确,一致指向当地党政部门;部分参与者行为暴烈,却只损毁党政部门的财物,不波及私人财物,极少人身伤害。万州事件绝非孤例,后来陆续发生的安徽池州事件(2005年)、四川大竹事件(2007年)、贵州瓮安事件(2008年)、湖北石首事件(2009年)等,都有类似的特征。一些记者和学者将其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或“非预谋性突发事件”。

    二、近几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1)2005年6月 安徽池州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5年6月26日下午,安徽池州,4名乘车者与行人刘亮发生争执,将刘亮殴打致伤。这本来是一件普通的汽车撞人纠纷。然而到当天晚上,这已经发展成为一起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造成多名武警和民警受伤,4辆车被毁,派出所被砸,一超市被抢。据记者调查,事态的发展是由很多因素促成的:有不实的传闻,有不法分子的煽动,有处置的不当……其中不实的传闻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其实,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有类似的特点。池州“6·26事件”就像一个标本,反思这一事件,对预防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2007年01月 四川达州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7年1月17日下午4时许,大竹县莱仕德酒店一女员工因不明原因死亡,引发一起群体性事件。目前事态已平息,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刘持坤(系莱仕德酒店员工)已被刑事拘留,涉嫌违规参与该酒店经营的民警徐达祥已被部门“双规”。

    2006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大竹县公安局接到该县莱仕德商务酒店报称:该酒店员工杨代莉在送至大竹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死因不明。接到报告后,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对案件展开了调查和侦破。2007年1月15日下午,死者亲属及数百名群众到莱仕德酒店门前聚集,要求尽快查明死因。

    为加快案件侦破和做好群众疏导工作,大竹县立即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事件处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出了具体工作安排。16日下午,在得知有关情况后,达州市委书记李向志、市委副书记、市长罗强高度重视,对事件的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加快侦破进度,尽快查明真相,并坚决依法处理。二是做好死者善后及其亲属安抚工作。三是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群众反映的干警违规参与该酒店经营问题进一步开展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指派市委副书记胥健,市委常委、副市长邓宏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件处置。

    1月17日下午4时许,少数人员冲入酒店,与酒店员工发生冲突,引发了打砸烧,并引起数千群众围观,事件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对处置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赴现场指挥。为迅速平息事态,避免伤及群众,在公安干警、武警、消防官兵、各级干部的共同努力下,现场局势得到有效控制,火势很快被扑灭,围观群众陆续被劝离,事态得到平息。

    3)2008年7月 云南孟连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8年7月19日,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生一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被不明真相的500多名群众围攻、殴打,冲突过程中,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2人被击中致死。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经过4天的艰苦努力,目前,事件处置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局势较为平稳,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群众情绪基本缓和,整个事态正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孟连县“7·19”事件,表面上看是警民冲突,实质上是胶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长期纠纷所引发的一起较为严重的群体性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在特定条件下的集中表现。经初步调查,孟连县的橡胶产业发展从八十年代以来经历了两次改革,一次是乡镇企业改革,一次是股份制改革,但两次改革都不彻底。县里的橡胶产业开始是采用“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发展起来的,胶农按协议价格把胶乳卖给橡胶公司。“勐马”和“公信”是孟连县最大的橡胶企业,经历了从乡镇企业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的两次改制,但改制并不彻底,留有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分配不合理的后遗症。由于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2005年以来,橡胶价格大幅攀升,从原来的几千元达到2.5万元以上,但公司对胶乳收购价格不作调整,橡胶价格飞涨和农特税取消带来的利益被橡胶公司老板独享,引致胶农愤慨。胶农决定中止出售胶乳给公司,自行给价高的收购者,遭到公司派出的保安阻止,双方多次发生冲突。县乡党委、政府对此简单地以治安案件论处,反复动用警力介入,刺激胶农,致使警察被打、警车被砸,“7·19”前已累计发生群体性事件7起。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发展成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不满,加之少数违法人员乘机进行挑唆、误导,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围攻、打砸橡胶公司,甚至围攻、殴打县乡工作组人员,打砸公私财物,非法收缴群众费用,欺压群众等情况,致使基层政权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群众正当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调处。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治安稳定。针对以上种种问题,孟连县委、县政府为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调整理顺各方利益关系,决定于2008年7月15日派出工作组深入勐马镇和公信乡各村寨开展群众工作,深入宣传《孟连县深化橡胶产业产权及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公信乡勐马镇部分农村地区进行社会治安重点整治的通告》及《关于限令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7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勐马镇辖区内的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时,遭到被人挑唆、误导和不明真相的胶农干扰阻挠,甚至围攻、殴打执法公安干警,从而引发了冲突事件。

    孟连县委、县政府认为,这些事件是农村黑恶势力作怪,要求普洱市调用警力进行打击。今年3月,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丕坤专程到省政法委汇报,孟苏铁听了情况后说,要分清矛盾性质,最大限度考虑群众利益,调整利益纠纷,不同意治安整治和抓捕。省政法委派出工作组到孟连调研后认为,当地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群众利益纠纷,再次重申对少数人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的风险。

    6月14日,普洱市公安局又向省公安厅书面请示跨县调动400名警察到孟连,省政法委、公安厅明确否定了这一请求。然而,7月2日的普洱市委常委会依然决定打击孟连农村黑恶势力,跨县调警之事不再向省里报告。11日,市公安局调动的警力向孟连集结。

    7月15日,孟连县政府发布治安整治通告,派出工作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也限令“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次日,警察强制传唤8名涉案者。17日,一抓捕对象被扣留引发300名群众围堵,两名工作队员被打伤。市里认为工作队的安全受到威胁,有必要动用警力实施打击,19日凌晨,抓捕行动引发了震惊全国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7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依法对勐马镇勐啊村芒朗组分别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的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在依法强制传唤任务执行完毕后,按计划向村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时,500多名不明真相的人员在极少数别有用心人的煽动下,情绪激动,行为过激,多次冲越警戒线,手持长刀、钢管、铁棍、木棒向民警进行攻击性劈砍、殴打,致使多名民警受伤,民警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经多次喊话劝阻、退让、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由于距离较近,致使两人死亡。事件还造成41名公安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执行任务车辆不同程度损毁。

    事件发生后,中央和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平息事态。省委书记白恩培,省长秦光荣等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积极抢救伤者,安抚好死者家属,做好善后工作和群众工作,迅速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尽快查明事件起因,及时公布真相。在第一时间组成了由省委副书记李纪恒,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副省长曹建方挂帅的工作组,前往孟连县指导事件处置工作。省、市、县领导深入事发地点,采取一切措施,尽最大努力平息事态,与胶农直接对话,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诉求,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经过4天的艰苦努力,事件处置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目前,受伤人员得到救治,死者遗体已进行火化,群众情绪基本稳定,整个事态正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认真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妥善处理好胶农、企业和各方利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党委、政府的首要任务,抓紧开展胶农与橡胶企业利益调整工作。省政府已成立孟连县橡胶产业利益调整工作指导小组,普洱市成立孟连县橡胶产业利益调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吸收公信、勐马2个乡镇的有关群众代表参加。两个组成立后,将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摸清基本情况,认真准确测算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孟连县橡胶产业利益调整方案。方案必须做到“两个兼顾”,即:必须兼顾胶农、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突出“一个重点”,即: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利益。方案出来后要及时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广大胶农的意见,征得大多数群众认可后择机组织实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彻底消除引发矛盾的根源,为边境地区长治久安创造条件,为建设和谐、稳定边疆作出贡献。

    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开展“兴边富民”送温暖活动。按照省委、省政府“兴边富民工程”会议精神的部署,迅速开展“兴边富民送温暖”活动,组织市、县、乡三级“兴边富民”工作队,进村入户,帮助群众学习文化科技、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发展目标,完善发展思路,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发展条件、协调解决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围绕兴边、富民、强省、睦邻的目标,依靠和发动群众,在做强做大橡胶产业的同时,拓宽经济发展的门路,做好其他优势产业的发展,使农民有更多的增收机会。要带着感情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民意,掌握民情,让老百姓真正从“兴边富民工程”中得到实惠,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深刻反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狠抓整改,把事件变为经验,把痛苦变为财富,把压力变为动力。要以此次事件为借鉴,痛定思痛,举一反三,针对我们的部分干部作风漂浮,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淡漠群众利益,忽视群众诉求,听不进群众意见,离群众越来越远的问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认真解决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加强基层组织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牢基础,切实维护好边疆各族群众的利益,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边境安宁稳定。

    另外几起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有:

    2007年06月 广东河源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8年06月 贵州瓮安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9年06月 湖北石首发生群体性事件

    2010年04月 黑龙江富锦长春岭发生群体性事件

    2010年06月 安徽马鞍山发生群体性事件

    2011年06月广东潮安县发生“古巷事件”、增城市“6.11”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数量增多 规模扩大

    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

    2、涉及的部门行业多 主体成分多元化

    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3、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 维权内容不同

    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4、表现方式激烈 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

    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

    5、组织程度高 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

    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6、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也插手群体性事件制造事端。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大致概括为7类: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分配不公正导致社会不满情绪,正常利益诉求渠道失效,制度或法律系统缺陷,腐败现象,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对政府的政治信任问题。这些对群体性事件原因的认定,都是思辨的。

    系统安全的心理学理论认为,以“纵深防御”理念设计的复杂社会技术系统(如核电、民航、铁路、电力、化工等工业企业),不再可能因某个技术失效、人员失误或违章而致使整个系统崩溃。所有威胁安全的因素统称为事故的“贡献因素”。但是,总存在一个根因,或衍生出其他贡献因素,或者给其他贡献因素以机会。安全管理失效就是安全事故的根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同样是一个有着制度设计纠错机制的复杂社会政治系统。社会安全管理也可以借鉴这一理论,探明群体性事件的根因。用这种系统论的视角审视上述关于群体性事件原因的认识就会发现,有的难以自圆其说,如制度和法律缺陷、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是高度集权统一的国家,可为什么有的地方群体性事件频发,有的地方却比较安定祥和?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为什么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却超过了法制尚不健全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甚至超过了“砸烂公检法”的“文革”时期?同样也不能解释,为什么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都既有安定祥和的地方,也都有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方?还有的被认定的原因,只是社会问题的表征而非根因,如社会不满情绪、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对党政部门的政治信任问题等。社会不满情绪是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研究用来说明社会形势的一个术语,本身并不能表明人们因何而不满。不同社会群体的存在即隐含了利益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必然表现为对抗性冲突,特别是与当地党政部门的对抗。事实和研究都表明,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是经常性的。公共管理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调整社会群体间的利益结构,维持社会秩序,避免和消除冲突。对党政部门的不信任可能减少合作行为,但不必然引发与党政部门的对抗性冲突。

    最可能引起人们共鸣的,是认定腐败现象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毋庸讳言,伴随着改革开放,各种腐败现象不断滋生,激起了极大的民愤。此外,还可加上部分公务人员的不良工作作风,即对待人民群众、对待本职工作不端正的动机和态度。对这种不良行为的批评不断见诸媒体,也是民众对党政部门产生不满的一个原因。这两种行为有一个共同性质,即它们都是部分公务人员个体的违规行为。迄今披露的腐败及不良工作作风案件,尚无一例有任何制度根据。民众从亲身经历或媒体报道中,既了解到腐败案件,也感受到各级党政部门在惩治腐败和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还有一类党政部门行为尚未进入多数学者的视野,那就是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美国政治学家埃斯顿将公共政策定义为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这一定义可以体现党政部门与民众之间的行为联系。改革开放以来,各领域的改革“摸着石头过河”,并不都尽如人意。各地党政部门的一些具体政策和行政行为,也引起当地民众的不满。这类行为与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有两点本质区别。第一,这些行为的偏差并非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本意。这正符合人误的基本性质——人的意向行为非意向性地偏离预定标准。人都会失误,党政部门公务人员、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也不例外。第二,它们是党政部门的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这就不再仅仅是公务人员个人的人误了。英国心理学家瑞森根据人的认知操作水平,将人误分为技能基、规则基、知识基三种类型。这里只介绍主要与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有关的知识基人误,即在解决问题时调不出长时记忆中的知识经验或调用错误,如考试时想不起学过的知识,在到过的地方走错了路等。显然,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应是党政部门决策者和工作人员的知识基人误所致。从我国的公共管理实际判断,它们发生的概率要比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更高。

    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究竟哪类行为是群体性事件的根因?逻辑上有四种可能:一是两类行为都是根因;二是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是根因,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是衍生因素;三是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是根因,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是衍生因素;四是两类行为都不是根因。

    对群体性事件根因的实证验证来自两个方面的研究。

    一个方面的研究,是自2004年起进行的城乡居民社会态度调查。各地民众的社会态度可以反映当地的社会形势及不稳定因素,因此与当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频次有密切关系。除了调查民众的社会态度,研究人员还收集各地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数(表征社会稳定形势)、信访数据(表征公共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政策成效)以及职务犯罪数据(表征腐败现象严重程度)作为效标。以县级行政地区为分析单位,将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和规模作为预警对象,其他变量作为预警变量,建立各地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模型。凡能够进入这个预警模型的变量,就说明与群体性事件显著相关,否则就无显著相关。结果表明,建立起的群体性事件预警模型中,各类社会态度、信访统计指标等都能够进入预警模型,说明群体性事件与当地公共问题解决的成效和群众的满意感显著相关。因此可以认定,各地党政部门的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是群体性事件的根因。职务犯罪指标却没能进入预测模型,说明腐败问题与群体性事件无显著相关,不能认定为群体性事件的根因。

    另一个方面的研究,是对几个发生过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地区的个案研究。科研人员走访了当地城乡居民和党政部门官员,请他们评论本地党政部门在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诸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研究的论证逻辑是,比较民众和官员对当地公共问题的判断及对党政部门公共管理行为的评价,如果二者不一致,说明党政部门或公务人员的行为与民众的价值判断和期望不符,就可以确认为群体性事件的根因——如果民众揭露公务人员的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而官员否认之,说明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是当地群体性事件的根因;如果民众抱怨当地的公共问题和党政部门解决问题的政策行为,而官员不了解这种公共问题,或者为自己制定的政策和行政行为辩护,说明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是群体性事件的根因;如果民众揭露的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以及抱怨的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都被官员否认,说明腐败和政策失误都为群体性事件的根因;如果民众和官员在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以及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方面的判断和评价都一致,说明二者都不是群体性事件的根因,应当再从其他方面寻找。

    访谈结果显示,被访居民谈及当地官员腐败现象的很少,并且多无确凿的事实根据,也没有将其与自己的利益损害相关联,而往往是情绪化的批评。谈到公务人员不良工作作风的要多些,并能具体指出侵害或漠视自己利益的人员及其行为。最为关键的是,多数地区的官员对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也持鲜明的批判态度,只是他们对事实的认定更为谨慎。可见,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是民众和党政部门的共同敌人,因此不能认定腐败是群体性事件的根因。被访民众抱怨更多的,是当地的各种公共问题,如社会治安、就业或外出务工、工程移民安置与补偿、种植某种经济作物遭受损失、城区改造中拆迁补偿、企业改制或重组中管理层与普通职工的利益冲突,等等,并且都将这些问题归因于当地党政部门的某项政策和行政行为。而民众和官员对这些问题的判断及其归因显示出很大差距—— 一方面是民众的抱怨,另一方面是官员大谈自己的工作成绩。从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施行中,看不出党政部门有损害民众利益的主观故意。这些未能实现的政策构想就是公共政策失误。民众抱怨最多的,是党政部门的不作为——不出警,不办事(解决问题),不答复。而官员的说法是:上面没有政策,我们怎么办;办事要按行政程序一步一步来,不可能你一来我立刻就能解决;政府又不只管你一个人的事,总有个轻重缓急,先来后到……各地官民判断不一致的公共问题虽不尽相同,然而对公共问题的归因模式却惊人的一致——民说民的理,官说官的理。因此可以确认,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是群体性事件的根因,同时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迄今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带有明显的区域性或行业性。

    两种不同方法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却完全一致——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是群体性事件的根因。据此,我们提出“管理失误”概念,用来概括所有管理制度、政策、规则、程序的缺陷。它们都是公务人员知识基人误的产物,但已不再是公务人员个体的人误。

    对于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几乎所有被访民众既不满又无奈,感受到强烈的相对剥夺。事实上,大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选择忍受或发牢骚。政治笑话和民谣的传播正是这种忍受和发牢骚的表现。然而,忍受和发牢骚只是表面上的稳定,反而更使当地党政部门对公共问题不敏感,对解决问题的政策成效了解不准确、不及时。社会不满就这样积蓄下来。民众的不满不一定立即引发对抗行为。一旦有人与党政部门发生冲突,平时只是忍受的人们就可能站出来支持这种对抗行为,从而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忍受和发牢骚可看做社会失序的先兆。

    这一结论并非否认腐败和为腐败开脱。民众对腐败的痛恨,会强化其对党政部门的负性群际情绪,还会影响到对整个党政部门及公务人员群体的认知评价。可以说,对腐败的痛恨在群体性事件中起着重要的动员作用。因此,腐败虽非根因,但仍然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贡献因素之一。

    认定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是群体性事件的根因,也不是为各地党政部门开脱。群体性事件还暴露出另一个更危险的问题——制度设计的纠错机制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功能。这可完全是各地党政部门故意而为的后果。

    人误难免,但可以将其影响控制到最低限度。管理失误同样难免,社会政治系统也有制度设计的纠错机制,将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失误的影响控制到最低限度。信访、行政诉讼、游行、集会、示威、舆论监督等,都是纠错机制的组成部分。然而,研究人员在调研中发现,不少官员还持另一种错误观念——是失误就得有人承担责任,要免受问责就得掩盖失误。管理失误难免,本应得到谅解。此时党政部门应当下力气做的,是检出并纠正失误,而不是追究责任,或者为避免承担责任而掩盖失误。

    心理学研究表明,组织文化中的不健康因素可以导致管理制度的潜在失效。从这一视角可以发现,很多党政部门存在着不能宽容失误的苛严的行政氛围——对各地党政领导那么多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出了问题就要被问责,还有同级竞争的压力,这些都容不得小小的失误。于是,一些党政领导避免批评领导和前任领导,还刻意安排上级领导的视察路线,只展示政绩和无关要害的问题,同时想方设法掩饰失误或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更有甚者,一些体制内保障民众利益诉求、保护民众正当权益的渠道,被当做社会不稳定因素而竭力限制——阻拦民众越级反映本地区的问题;不受理涉农、涉拆的诉讼要求;要求基层党组织、工会等非行政组织在某一政策或某种行政行为上与本地党政部门保持一致;控制媒体对本地党政部门的批评报道……这些做法实际上造成了某些纠错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功能。

    纠错机制的失效,又为发生新的更大的失误,为发生更难预料、更难控制的不稳定埋下隐患。这是更危险的。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实际上取代了制度设计的某些纠错机制——个人信访反映问题得不到解决,那就集群诉求;申请游行集会示威得不到许可,那就“和谐散步”或“和谐旅游”……如果只有通过民众的这些行为才能使各地党政部门觉察到本地区的社会不满,检查政策和行为的失误,解决公共问题,如此纠错的代价也太过高昂!

    上述研究证明,各地党政部门的管理失误是群体性事件的根因。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制度设计的纠错机制失效,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贡献因素。既然管理失误难免,那么人民群众中的不满也是常态现象。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管理失误,群体性事件就难以杜绝。

    五、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和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政法机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干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1、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实行上下互动,官民互约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约束、惩罚性的治理,又要运用教育,说服的疏导性,奖励性治理;既要体现法治精神,又要运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管理农民,更要约束干部。2、要增强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我国正处于重大的历史转折和社会变革时期,思想领域的斗争往往异常激励烈,对于社会思想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和各种腐朽思想文化必须会去占领。“干部万万不能忘掉或者偏废肩上的政治使命,必须坚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治信念,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才能够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识别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而不至于陷入迷信的深潭。 3、为全面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保证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书籍、资料,同时要做好基本法和新法的辅导,培训工作,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任用和考核农村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来对待。

    (三)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促进农村稳定。发挥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笔者认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选好人员。治保,调解工作做得好,主要是因为治保,调解人员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得到了广大村民的信赖和支持。因此,治保,调解主任及委员,要挑选那些热心于治保,调解工作,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在村民中威信较高,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担任。(2)村主要干部及两委会要关心,支持治保,调解工作,把治保,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点环节来抓。要注重增强治保,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树立他们在广大村民中的威信。在鼓励他们发扬奉献精神的同时,也要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尽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治保,调解工作。(3)严格执行依法调解的原则。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搞违法调解,违法调解不但是无效的,有时反而带来负面效应。如刑事犯罪案件就不能调解,一旦调解就会产生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治保,调解人员还要注意防止治保,调解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倾向,对于当事人要一视同仁,不分地位高低,不论贫富贵贱,决不能因为有利可图就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而无利可图则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引起犯罪发生。对突发性,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平息事态,坚决避免因态度冷漠和作风粗暴引发农村不安定事件。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多年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敢于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当前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的规范,但二者又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的主要作用是惩恶。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是靠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扬善。概括的讲: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于将然之前。正因如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共同构成了两大基本的治国方略。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同时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打工经商要有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家庭中要讲究家庭美德。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加强调研,做好群众性事件前期预防和善后工作。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在商品经济日趋繁荣,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社会各阶层情况,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应该摆上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公安机关的议事日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要及时了解社会各阶层对现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对确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切忌工作方法、方式欠妥而激化矛盾。二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甘当人民公仆、树立在群众中的威信,一旦发生问题,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要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农村治保会建设。对辖区内可能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人进行调查摸底,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要提前介入。做到抓准、抓早、抓苗头,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和缓解矛盾工作。四要抓准季节规律,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如春秋两季争水争地多,农闲争地盖房突出。春节期间因宗教、迷信等引发的问题多。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哪个辖区、部门、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辖区、部门、单位负责,尽快拿出办法,限期予以解决,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一时无法解决或群众要求过高无法满足的,有关辖区、部门和单位领导要继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到发现事态迅速制止。

    群众性事件有突发性和潜伏性两种。潜伏性的事件占大多数,不论是突发性还是潜伏性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快捷灵敏的预警机制,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实践证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功在于情报灵,失误在于情报滞。因此,要把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争取工作主动权。要落实全员预警责任,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优势,形成公秘结合,专群结合,纵横交错,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力争做到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上下联系一体化,分析信息专业化,综合反馈网络化。要着重做到对重点部位、重点地区信息灵、情况明。要充分利用治安调解网络建立信息点,兼有及时发现报告群众性事件苗头这一任务。要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掌握突出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治“早”,防止形成事实。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文明办案、取信于民。

    加强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有针对性开展队伍整训、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提高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依法执勤、文明办事、讲究政策和斗争策略,对一些业务素质差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以管人者自居,言行粗鲁、随意动手打人,时常与群众发生争执冲突的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或岗位轮换。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调离执法队伍,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执法的灵活性,实现工作方法的策略性,保持执法队伍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使执法队伍真正成为人民信任和拥护,能够统一指挥,能够应付各种重大事件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八)加强侦控工作,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

    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特点、规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正确处理。要加强侦察控制工作,掌握斗争主动权。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和正当要求给予耐心的解答,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区分开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控制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对一些犯罪分子从中进行打、砸、抢、烧、爆炸、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则要讲究方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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