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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局长叶树养被判死缓
文章来源:学友推荐  作者:未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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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叶树养,1956年8月出生,广东新丰人,1976年4月参加工作,曾任大队党支部书记,新丰县回龙公社革委会副主任,新丰县委常委兼农委主任,新丰县委常委兼县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新丰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

2000年2月起至案发,他任新丰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韶关市委常委兼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韶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公开的消息称,时任韶关市公安局长的叶树养有一个特殊癖好,就是杀猪。一些基层领导投其所好,在他下来检查工作时备好肥猪供其宰杀,其在8年之内杀了3000多头猪。

一位基层民警回忆了一次杀猪经过:“猪在楼后被捆好后,连刺几刀,未中要害。猪挣扎,久不断气。旁人上来,补上一刀,猪死。”让该民警不解的是,杀完猪后,叶树养竟未品尝亲手屠宰的猪肉就离去。

有网友评论说,杀猪也未必就是为了吃猪头。这就好比旧时去妓院买春,图的就是一时欢愉。作为一个大权在握的公安局长,又岂会贪恋这三五口肥猪肉,他要的就是这种掌握生杀大权的感觉。

叶树养是带病提拔,边腐边升,最讽刺的是他还当上了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

叶树养受贿时间长达20年。他恪守“不主动索要钱财、不办事不收钱、不催讨该给还没给的钱、不讨价还价、不嫌弃送多少钱”的“五不原则”。

其敛财目标是6000万元,“留下2000万给儿子、2000万给女儿女婿、2000万给自己安度晚年”。

为了实现目标,利用各种机会敛财。比如节日光红包这一块,他说:“每天谁来过,我都记不得了,来人把‘红包’一放就走了。有的塞到枕头底下,也有的放到花盆里,正常情况下,一个年节要收一二百万元。”

叶树养替人“办事”时,往往不是当时接受贿赂,而是暗示或明示对方:年节期间以“红包”、“礼金”形式送到府上。在韶关市任职的一段时间内,有40多个单位或部门、70多名干部为岗位调整请他帮忙,分别给叶树养送过“红包”。所以逢年过节之际,叶树养家门前便是车水马龙,送礼送钱的人络绎不绝。

他还制定了“五不”原则:“不主动索要钱财、不办事不收钱、不催讨该给还没给的钱、不讨价还价、不嫌弃送多少钱”,采用守株待兔方式静候行贿人上门。

他拍板耗资超1亿元建韶关市公安局大楼,韶关市公安局还在西联建设了占地面积宽广的可供直升机起降的新办公大楼。

2008年8月14日,被群众举报的叶树养被广东省纪委查处。受该案牵连,“粤北首富”朱思宜、韶关市委组织部部长李晓春、韶钢集团原董事长曾德新、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剑等也先后落马。

2008年12月19日,广东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叶树养涉嫌职务犯罪一案侦查终结后,2009年12月初由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向河源市中院提起公诉。

检方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08年,被告人叶树养利用担任新丰县委书记,韶关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市委常委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堂外甥姜海文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4万元、港币880万元,个人实际占有人民币936万元,港币880万元;此外,被告人尚有人民币1600余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说,叶树养的犯罪事实涉及面广、行贿人及相关证人众多,以至于查案期间谈话500多人次,制作笔录数百份,调取书面材料数千份,形成卷宗材料近50卷。

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认为,叶树养贪腐受贿领域之多,可以用五个“利用”来形容:

一是利用职权为黄、赌、毒犯罪和违法活动充当保护伞。叶树养任公安局长期间,为韶关一些经营酒店和含有赌博业务的电子游戏机室老板陈某、卢某提供违法经营保护,收受贿赂人民币数百万元。

二是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上为包工头牟取利益。叶树养在新丰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为一名建筑老板龙某取得丰城镇政府旧城改造及新址开发的工程承建权,受贿人民币80万元。在韶关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中,叶树养在工程承建权、工程款等方面为多名承包商牟取商业利益,并因此收受贿赂人民币100多万元。

三是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为矿山老板牟取利益。叶树养利用担任公安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权及职务影响力为韶关矿山老板刁某牟取商业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00多万元。

四是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案件的处理。叶树养干预检察机关查处的韶关钢铁厂系列职务犯罪案中,曾一次性收受韶关市宜达燃料公司老板朱某人民币200万元。

五是利用职权安排人事。叶树养不放过任何敛财机会,只是为韶关市公安局的一名干警作岗位平级调动,就收受贿赂港币20万元。

可惜,叶树养只贪了3000万就被抓了,看来他的6000万目标是实现不了了。

他在“悔过书”上写道:“我向法官、检察官、记者朋友问好,法庭对我的审问完全公正,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意见。一年多来,我在不断反思自己,感到无比痛苦,眼泪都流干了。”

2010年1月20日,河源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叶树养在法庭上这样忏悔:“我是一个罪人,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对不起亲人……我只能向他们谢罪、谢罪。"我是农民的儿子,父亲担柴卖菜供我读书……我在没有任何背景的情况下,从生产大队队长做到市委常委、公安局长……终成为罪人的原因有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我没有自尊、自爱、自重,教训惨痛、深刻。”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受贿犯罪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有索贿行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行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认罪态度较好,其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019年9月,河源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叶树养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于广东省梅州监狱。文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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