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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感是一种心理体验,它既是对生活的客观条件和所处状态的一种事实判断,又是对于生活的主观意义和满足程度的一种价值判断。它表现为在生活满意度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积极心理体验。而幸福指数,就是衡量这种感受具体程度的主观指标数值。
国民幸福指数,是衡量人们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状况的感受和体验,即人们的幸福感的一种指数。
国民幸福指数(GNH)最早20世纪70年代是由南亚的不丹王国的国王提出的,他认为“政策应该关注幸福,并应以实现幸福为目标”,人生“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在物质生活(包括科学技术的种种好处)和精神生活之间保持平衡”。在这种执政理念的指导下,不丹创造性地提出了由政府善治、经济增长、文化发展和环境保护四级组成的“国民幸福总值”(GNH)指标。
北京工商大学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季铸教授认为,国民幸福指数(National Happiness Index,简称NHI)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生态环境、政府管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居民生活与幸福水平的指标工具。
对于人的主观幸福感的测量在20世纪60年代晚期到80年代中期,成为心理学的一个热点研究领域。心理学家对于主观幸福感的探讨更多地来自生活质量、心理健康和社会老年学三个学科领域。由于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加入幸福感研究的行列,幸福感的丰富内涵和表现形式得到了更多的揭示。
应该说,作为社会心理体系一个部分的幸福感,受到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经济因素如就业状况、收入水平等;社会因素如教育程度、婚姻质量等;人口因素如性别、年龄等;文化因素如价值观念、传统习惯等;心理因素如民族性格、自尊程度、生活态度、个性特征、成就动机等;政治因素如民主权利、参与机会等。
此外,对主观幸福的理解还涉及许多分析层面,主要包括认知与情感、个体与群体、横向与纵向、时点与时段,等等。
在主观幸福感与社会心理体系诸多因素和层面之间的密切联系中,以下几点是十分独特而重要的:
心理参照系
就社会层面而言,其成员的幸福感将受到他们心理参照系的重大影响,例如在一个封闭社会中,由于缺乏与其他社会之间的比照,尽管这个社会的物质发展水平不高,但由于心理守常和习惯定势的作用,其成员便可能知足常乐,表现出不低的幸福感;而一个处在开放之初的社会,面对外来发达社会的各种冲击,开始了外在参照,因此,其成员的幸福感便可能呈现下降之势,因为此时他们原有的自尊受到了创伤。 成就动机程度 人们的成就需要决定他们的成就动机程度,成就动机程度又决定其预期抱负目标。其中人们对于自身成就的意识水平是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如果人们意识到的自身成就水平高于他们的预期抱负目标,那么,便会产生强烈的幸福感;反之,如果人们意识到的自身成就水平低于他们的预期抱负目标,那么,则不会有幸福感可言。 本体安全感 它指的是,个人对于自我认同的连续性、对于所生活其中的社会环境表现出的信心。这种源自人和物的可靠感,对于形成个体的信任感是极其重要的,而对于外在世界的信任感,既是个体安全感的基础,也是个体抵御焦虑并产生主观幸福感的基础。因此,人的幸福感有时与其经济状况或收入水平之间并未呈现出简单的正相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人,其幸福感却不低,而有些百万富翁却整日忧心忡忡。 国民幸福感指标的分类:A类指标:涉及认知范畴的生活满意程度,包括生存状况满意度(如就业、收入、社会保障等),生活质量满意度(如居住状况、医疗状况、教育状况等)。B类指标:涉及情感范畴的心态和情绪愉悦程度,包括精神紧张程度、心态等。C类指标:指人际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和谐。 国民幸福指数的计算方法有两个公式: 公式一国民幸福指数=收入的递增/基尼系数×失业率×通货膨胀 这个公式中的基尼系数(Ginico efficient)是反映收入分配公平性、测量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指标。 公式二 国民幸福指数=生产总值指数×a%+社会健康指数×b%+社会福利指数×c%+社会文明指数×d%+生态环境指数×e%。 其中a,b,c,d,e分别表示生产总值指数、社会健康指数、社会福利指数、社会文明指数和生态环境指数所占的权数,具体权重的大小取决于各政府所要实现的经济和社会目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组织专家花了10年时间研究幸福指数。2011年5月24日在巴黎发布一项名为“幸福指数”的在线测试工具。“幸福指数”涉及的11个因素为:收入、就业、住房、教育、环境、卫生、社区生活、机构管理、安全、工作与家庭关系以及对生活条件的整体满意度。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华尔街日报》、《日本经济新闻》2011年5月25日消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日前对该组织的34个成员国进行了涉及健康、犯罪、教育、住房、政府管理、居民财产、环境和物价等11个大类的综合指标调查,做出了新的排名。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典分列前三甲,被认为是最适宜生活的三个国家,国民幸福指数最高。北欧国家的整体排名靠前。 仅就“对生活感到幸福”这一项指数而言,90%的丹麦民众对生活感到满意,86%的芬兰民众对生活满意,挪威、瑞士都排在前五。韩国只有36%,东欧国家更低。 在居民财富方面,34个国家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为1.3725万英镑(14.5万人民币)。其中,卢森堡人全年可支配收入达1.6758万英镑(17.7万人民币),排名第一。其次是美国、瑞士、比利时和英国。 在居民健康指标方面,瑞士和澳大利亚最被认为是最健康的国家。而英国儿童肥胖率世界最高,因肥胖引发的死亡事件也日益增多。2000年,英国65岁以下民众中有88人死于肥胖引发的疾病;而2009年这一数字飙升至190人。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日本人在可支配收入、工作状况、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得分均超过平均数,但日本民众普遍自我感觉“不幸福”,仅40%的民众对生活满意。 调查发现,日本失业率极低,在15-64岁民众中,70%的人都有稳定收入来源,而34个国家的平均数只有65%。日本人经常抱怨工作时间太长,他们平均一年工作1714个小时,但34国的平均数却达1739个小时。日本人平均预期寿命为82.7岁,为34个国家中最高。 从当前部分人对幸福指数的理解来看,将幸福指数作为一种政策目标,还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应当注意加以避免。 首先,应当避免将幸福指数与GDP视为非此即彼的关系。幸福指数并不一概排斥GDP。尽管幸福指数的倡导者们在提出幸福指数这个指标时是以GDP指标为靶子的,但认为幸福指数可以完全取代GDP的想法却是十分幼稚的。GDP,特别是人均GDP,尽管存在着诸多缺憾,但仍然被认为是体现国民经济增长状况的重要指标,而且还往往被作为体现民众客观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没有财富的积累和民众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为基础,也就谈不上民众的幸福感。国外有研究者发现,在过去的40多年里,美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呈加速增长的趋势,但美国民众的幸福感却几乎没有明显的变化。有人借此便断言,收入和财富对幸福感没有影响。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从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理解:在民众的需求和欲望呈上升趋势的态势下,正是由于国家的财富在不断增长,才使得民众的幸福感维持在一定的水平。西方的一些研究还表明,个人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倒U型的关系,这是以西方社会较强的综合国力以及居民较高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为前提的。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均收入并不太高的国度,个人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与此不同的特点,我们通过对国内某省城市居民的抽样调查研究发现,居民的人均收入与幸福感之间呈现一种正向的关系,即城市居民幸福感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而提高。因此,至少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提出用幸福指数来取代GDP还为时过早。大力发展经济、不断积累社会财富,不断提高民众的收入和消费水平,是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现代化的基础,也是提升民众主观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我们应当善于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以往发展中的教训,重视GDP又不唯GDP,将GDP和幸福指数等指标互为补充,作为考察社会进步发展的依据。这样做,无疑会更有益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并更有助于实现我们的终极目标。 其次,应当避免简单地将幸福指数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标准。如前所述,幸福指数用一组指标来综合反映民众的主观生活质量,从总体上看它所体现的是民众一般的心理体验,因而必然会受到长期的和短期的、宏观的和微观的、主体自身的和外部环境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幸福指数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主要是用于对特定社会的进步发展以及良性运行状况进行衡量与评价。在这一点上,也体现了满意感与幸福感的差别。由于满意感可以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因而设定一组科学的满意感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原则抽取评价主体的有代表性样本来对个体评价对象进行评价是可行的,在一定意义上满意感指数也可以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值得一提的是,在用于衡量社会进步发展的指标时,幸福指数的主要功能在于诊断,而不是用于排序;主要为了诊断政策选择和社会运行是否存在问题,而不是为了对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发展进步程度进行比较。因此,在我们追踪幸福指数的变化时,主要是看我们的发展是否偏离了我们的终极目标,而不能像我们关注GDP那样,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幸福指数增长了多少个百分点、以及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比较中位次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当然,必要的比较也是需要的,例如我们可以采用幸福指数对城乡居民的主观生活质量进行比较,可以采用幸福指数对不同群体的主观生活质量进行比较,也可以采用幸福指数对不同地区居民的主观生活质量进行比较,等等。这种比较的目的在于对我们原来的发展思路与政策选择进行评估和检讨,为现行政策的调整和未来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的依据。再次,应当避免将幸福最大化作为一种政策选择。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并不意味着要将幸福最大化作为一种政策选择。近代功利主义所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只不过是一个抽象的伦理学命题,如果试图将它作为一种经济学或政治学意义上的具体政策追求,则注定会演变为一种当代的乌托邦,这一宿命已经为福利经济学家们的努力所证实。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个体的层面上实现幸福最大化的可能性。近年来,有人提出要构建幸福学这样一门新的学科,其目的就是要帮助人们找到实现幸福最大化的途径。毫无疑问,这一努力是立足于个体的,其现实价值主要在于指导人们的人生实践。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不是为了追求通过调整社会政策和促进社会进步来实现全社会幸福总量的增长,而是力求通过幸福指数来考察民众主观生活质量的状况和变化趋势,进而调整政策取向,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良性运转。根据体验论幸福感的观点,由于人们的需求水平会由低层次向高层次提升、人们需求的种类会不断丰富,因而幸福指数所反映的主观生活质量的构成要素也会出现变化。在幸福感基本结构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一些要素可能会逐渐排除,而一些新的要素也可能会被纳入,即便是保留下来的一些要素,其对于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权重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而幸福感基本结构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幸福感评价指标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将幸福最大化作为一种政策选择。 (免责声明:此资料来自学友整理、推荐、上传。版权拥有人未联系上。本站刊发此资料目的是为了供中华民族提高修养。其观点及内容的合法性、原创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由原刊载单位或作者负责,与本站无关,请学友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请版权拥有人联系本站查询稿酬。本网站为公益网站,如版权拥有人不同意此资料供中华民族提高修养,请及时向本站申诉。本站接到申诉后即删除此资料,以免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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